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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为保山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Baoshan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 缩写为BSLS。
第二条 保山市图书馆学会是由保山市内的图书馆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与风尚,开展图书馆学术活动,从事图书馆学术研究和工作研究,为会员、为社会服务,促进保山市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保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保山市图书馆(永昌文化园3号),邮编:678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积极组织图书馆学会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鼓励学术创新与进步,同时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2、加强同国内、省内图书馆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3、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学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个人会员:取得助理馆员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虽无职称,但大专毕业在图书馆工作3年以上者、中专毕业在图书馆工作5年以上者;自学成才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与一定学术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
4、团体会员:全市各系统各类型图书馆;各县(市)图书馆学会;支持市学会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可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审核、颁发会员证并备案;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与优惠权;
(3)获得本会出版物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等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活动;
4、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1)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
(2)其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个人每年缴纳20元。每个理事单位及个人要按时缴纳会费。其中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已缴纳了会费的,个人会员不再缴纳会费。
(3)会费用途: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 会费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①保山市图书馆学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②保山市图书馆学会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③保山市图书馆学会每年社团年检时,向保山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提供《审计报告》。
④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保山市图书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学会的重大活动;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须更换部分理事,更换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l/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学会工作计划,组织学术年会;
7、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如需变动,可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动议并推荐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图书馆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任期一届4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名誉理事长。本学会可选举1至2名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全省图书馆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或在云南省图书馆学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 5日内,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会经费来源:1、会费收入;2、捐赠收入;3、政府补助收入;4、服务性收入;5、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 党建工作:本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从2019 年 4月2 日生效。
保山市图书馆学会章程(2019年 第二次理事会讨论修改通过章程).doc